为了明晰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界定,为学校办学营造良好环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了涉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教育。今天推出第四期,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李小某系某小学学生教育。某日,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教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某学校教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院。
李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某小学赔偿医疗费1000元;
2.判令某小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3.判令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教育。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某小学辩称,李小某扎、咬其他同学是事实,教师组织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合情合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教育。
法院查明,某小学教师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事发当天约谈过程中李小某家长情绪激动,被扎、咬同学家长则坚持要求李小某道歉教育。为避免双方家长之间产生矛盾,教师承诺搭建平台,让同学之间缓和关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小学对李小某的约束、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如在无进一步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学校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行为侵权,将会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亦不利于在校未成年人利益的维护。综上,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石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教育。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的教育惩戒措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同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参照这些规定,结合本案事发原因、学生违纪情节、教师采取的惩戒措施等具体内容,应当认为,教师要求李小某两次道歉的行为并未超出上述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正当教育惩戒措施范畴,某小学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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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教育报》2025年11月19日04版教育,原标题《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规范行使——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④》
学校若对校园暴力行为未尽责需担责|以案释法
为了明晰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界定,为学校办学营造良好环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了涉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教育。今天推出第三期,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教育。
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在学校走廊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持续用拳头击打王小某教育。
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教育。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
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教育。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张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小某的监护人、某中学赔偿张小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教育。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蒋小某及其监护人辩称,蒋小某与王小某打架的原因是蒋小某以为王小某背后说自己坏话教育。打架过程中,蒋小某感到有人从后面抱住自己,胳膊肘往后反击,待回头发现是张小某后,即停止攻击。张小某自行制止打架的行为不当,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中学存在监管问题,应当承担30%的责任。
某中学辩称,本案是学生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张小某受伤的是蒋小某,学生打斗时间较短,事发后校方已第一时间带张小某就医,学校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教育。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却以同班同学王小某背后说自己坏话为由,在课间对该名同学实施殴打行为,并对予以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蒋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行为,能够出手制止,不仅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某中学没有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教育。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蒋小某的监护人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12万余元,某中学赔偿6万余元。
案例解读
刘莎
校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学校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的重要一方,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教育。
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学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应当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
在校园暴力行为中教育,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考量因素有:
一是事前预防的周密性教育。如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等规范性文件,监控能否覆盖重点区域,安保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标准,对于有苗头性、倾向性暴力行为的学生是否采取重点关注等防范措施。
二是事中处置的合理性教育。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并进行合理处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伤害,是否落实相关救助义务等。
三是事后应对的完备性教育。伤害行为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快为受害学生提供医疗、心理、隐私等系列救助举措,做好安抚疏导工作;是否能够有针对性地完善应对机制;等等。
综上,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暴力侵害,学校的责任需结合过错和因果关系综合判定教育。如查实学校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等管理失职行为,存在明知学生有暴力倾向却未采取矫正措施等教育缺位行为等,应当视为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则学校应当免责。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本文来源|中国教育报教育,原标题《学校对校园暴力行为未尽责需担责——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③》